<![CDATA[hope8home.bokee.com]]> zh_cn Fri,25 Apr 2008 22:50:45 CST Sun,08 Jun 2008 01:36:54 CST http://www.bokee.com http://reg.bokee.com/account/web/img/logo.gif 博客网 http://www.bokee.com 您好,欢迎访问yunle110.bokee.com <![CDATA[让我们向勇敢致敬!]]> .html  

5·12四川汶川地震发生以后,在CCTV的《抗震救灾 众志成城》电视直播系列节目中,我听到有一首非常好的歌曲——《我们众志成城》。歌词是这样的:

有一份凝聚叫力量

有一份笑容叫自信

火炬下传递着我们的心声

让我们向勇敢致敬

 

有一种倒下叫站起

有一种选择叫坚定

旗帜上刻下我们的名字

让我们把生命握紧

 

心灵交换心灵

真诚辉映真诚

力量传递力量

生命点燃生命

我们众志成城

闪亮新的光荣

我们众志成城

       中华民族在风雨中永恒

这首歌曲是在地震发生以后,为救灾而写的,由群星合唱。我听了一遍就非常喜欢听,在网上下载以后,听了很多遍,还是非常喜欢听。这首歌曲极具震撼力,歌词写得非常真实、充满深刻的感情,具有极强的感染力、号召力。歌曲旋律的前段部分很快,可以让你看到,在地震发生以后,解放军战士、武警官兵、医疗人员等快速赶往灾区,争分夺秒地抢救生命,刻不容缓。他们在余震不断的情况下,冒着生命的危险、顶着极大的困难去抢救,是他们用“心灵交换心灵”——都是血浓于水的同胞、都是可贵的生命啊——“让我们把生命握紧”!连灾区的小孩也懂得向他们敬礼,这是“真诚辉映真诚”的真情体现,正如79岁的解放军总医院骨科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卢士壁亲赴灾区救治时,说连小孩都感觉到了他们的真诚。

多么可爱的人啊,多么勇敢的人啊!就如《我们众志成城》这首歌曲歌词所说那样,让我们向勇敢致敬吧!!

(附:68日是农历五月初五,端午节,让我们向所有灾区同胞和支援人员问好,希望他们能安心过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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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08 Jun 2008 01:36:54 CST 0
<![CDATA[祝愿灾区儿童自强不息,健康成长]]> .html 今年的六一儿童节,对于5.12地震灾区的儿童来说,跟往年不同。他们受到了地震的惊吓,身体受了伤,有的失去了家园,有的甚至失去了爸爸妈妈,他们恐惧、害怕,伤心。幸好,从不同媒体的新闻上了解到,国家主席胡锦涛等领导去看望灾区儿童,免励他们;在灾区救援的士兵、医务人员,还有志愿者等为灾区儿童搞简单的活动,玩游戏,与他们共度六一。看到灾区儿童露出久违的笑脸,作为中国同胞的我也替他们高兴,感到欣慰。希望他们得到更多的关怀,摆脱地震带来的阴影和伤痛,尽早回到校园,自强不息,健康成长。为此,国家和人民都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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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04 Jun 2008 00:36:49 CST 0
<![CDATA[儿童节快乐的不只是小孩]]> .html    今天61 日是国际儿童节,是属于儿童的节日,大人一般都会给小孩买玩具、买好吃的或者带小孩出外活动。小孩自然是很高兴的。

早上8点多,我起床的时时候还下着小雨,到了将近9点,小雨逐渐收到了脚步,或许它知道今天是儿童节,暂时不跑出来了与人们挤路。雨后的空气特别清新,我呼吸着这清新的空气,骑车上班去。在途经的街上,看到较多大人身边都带着小孩。在经过一个公共车站时,一辆公共汽车刚停好,一个七八岁穿着简单的小男孩跳了下车,在街上跑了起来,后面紧接下车的是中年妇,穿着朴素,她非常关切地冲小孩喊:“不要跑那么快。”从那妇女口音中,我猜测是郊外的农村妇女带小孩到市区来玩的。我心里想,这个小孩很快乐的!

下午2点多,太阳变得明媚多了,我再次去上班的途中,看到很多大人带着小孩上街了。虽然我不知道小孩出来会有什么高兴的活动,但看到他们有大人拉着手或有大人陪在身边,我知道他们是幸福的。而从大人们脸上的笑容,关注的眼神中,我知道他们也是快乐的!

我还没结婚还没有小孩,531日下班后,我不是像平时那样赶紧回家吃饭,而是去给我2岁和3岁的小外甥各买了一辆玩具车,装了电池能开动的那种。我没有空拿去给他们,就拿给他们外婆(我阿婶)让她带去。虽然我没看到他们,但我想象得到他们看到玩具时,会拍着小手,说“哗”,接着赶紧拿起来向大人炫耀:“你看,警车!”然后就会兴高采烈地玩起来。(因为我不只一次看他们玩了。)而大人会很高兴地看着小孩玩。小孩是快乐的,大人也是快乐的!我也会快乐的!

对于成人来说,不能返老还童,但可以返朴归真;不能回到童年,但可以感受童真!

儿童节快乐的不只是小孩,也快乐了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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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02 Jun 2008 02:04:41 CST 0
<![CDATA[图:全国人民默哀三分钟]]> .html
默哀 全国人民默哀三分钟!13亿人的共鸣!

(来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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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21 May 2008 23:54:11 CST 0
<![CDATA[汶川地震震级修订为8级]]> .html
 

汶川地震震级修订为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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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21 May 2008 23:27:27 CST 0
<![CDATA[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 .html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5月09日   来源:民政部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 35 号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6日第二次部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学举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救灾捐赠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救灾捐赠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救灾募捐主体开展募捐活动,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灾募捐主体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受赠人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救灾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四)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救灾捐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第七条对于在救灾捐赠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 组织捐赠与募捐

  第八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中,同级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实施。
  第九条 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
  第十条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但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所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增加原始基金。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第十二条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
  第十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需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发票及证明物品质量的资料。
  第十四条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确认银行票据,当面清点现金,验收物资。捐赠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与捐赠人签订载明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
  捐赠人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
  第十六条 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救灾捐赠,捐赠人凭捐赠凭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境外救灾捐赠

  第十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对境外通报灾情,表明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的态度,确定受援区域。
  第十八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中央政府的救灾捐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地方政府的救灾捐赠。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受境外救灾捐赠,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的外汇救灾捐赠款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境外救灾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对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者移作他用。

第五章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对救灾捐赠款指定账户,专项管理;对救灾捐赠物资建立分类登记表册。
  第二十三条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中,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统一分配、调拨全国救灾捐赠款物。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属境外捐赠的,其运抵口岸后的运输等费用由受援地区负担;属境内捐赠的,由捐赠方负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运输、临时仓储等费用由地方同级财政负担。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可以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计。
  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书面同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调剂分配。
  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捐赠人有权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查询救灾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七条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
  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卖。
  变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
  变卖救灾捐赠物资所得款必须作为救灾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可重复使用的救灾捐赠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回收、妥善保管,作为地方救灾物资储备。
  第二十九条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受赠人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在本年度内分配使用,不得滞留。如确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应当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统计标准进行统计,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中,不得从捐赠款中列支费用。经民政部门授权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组织章程,在捐赠款中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捐赠人与救灾捐赠受赠人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三十四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款物,应当用于救灾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五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在境外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需要组织对外援助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社会捐赠,统一协调民间国际援助活动。
  第三十七条 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需要组织开展捐赠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5月12日民政部发布的《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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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21 May 2008 22:46:01 CST 0
<![CDATA[胡锦涛等与全国各族人民一起向地震遇难同胞默哀]]>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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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等与全国各族人民一起向地震遇难同胞默哀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5月19日   来源:新华社
 
 
 

 

    5月19日下午2时28分,党和国家领导人胡锦涛、江泽民、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李长春、习近平、李克强、贺国强、周永康在北京等地,同全国各族人民一起,向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默哀。 新华社记者 樊如钧 摄 

胡锦涛、江泽民、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
李长春、习近平、李克强、贺国强、周永康
深切哀悼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

    新华社北京5月19日电  国旗半垂,汽笛长鸣;山河齐哀,举国同悲。5月19日,在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7天时,全国各地深切哀悼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

    胡锦涛、江泽民、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李长春、习近平、李克强、贺国强、周永康在北京等地,同全国各族人民一起,向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默哀。

    今天是全国哀悼日第一天。从北国林海到南疆渔村,从天山牧场到江南水乡,辽阔的中华大地,沉浸在无比悲痛之中。北京天安门、新华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全国和各驻外机构,全都下半旗志哀,全国停止公共娱乐活动,以表达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

    今天下午,中南海怀仁堂前气氛庄严肃穆,门楣上悬挂着黑底白字的横幅“深切哀悼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14时25分,胡锦涛等领导同志来到这里,面向国旗肃立。14时28分,在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的同一时间,领导同志神情凝重地向遇难同胞默哀3分钟。

    王刚、王乐泉、王兆国、王岐山、回良玉、刘淇、刘云山、刘延东、李源潮、汪洋、张高丽、张德江、俞正声、徐才厚、郭伯雄、薄熙来、李鹏、万里、乔石、朱镕基、李瑞环、宋平、刘华清、尉健行、李岚清、曾庆红、吴官正、罗干、何勇、令计划、王沪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华建敏、陈至立、周铁农、李建国、司马义·铁力瓦尔地、蒋树声、陈昌智、严隽琪、桑国卫、梁光烈、马凯、孟建柱、戴秉国、王胜俊、曹建明、廖晖、杜青林、阿沛·阿旺晋美、帕巴拉·格列朗杰、马万祺、白立忱、陈奎元、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李兆焯、黄孟复、董建华、张梅颖、张榕明、钱运录、孙家正、李金华、郑万通、邓朴方、万钢、林文漪、厉无畏、罗富和、陈宗兴、王志珍和李德生、肖克、张劲夫、黄华、彭冲、王芳、谷牧、吕正操、郑天翔、刘复之、杨白冰、丁关根、田纪云、迟浩田、张万年、姜春云、钱其琛、吴仪、曹刚川、曾培炎、王汉斌、张震、倪志福、陈慕华、孙起孟、雷洁琼、李锡铭、王丙乾、邹家华、王光英、布赫、铁木尔·达瓦买提、吴阶平、彭珮云、周光召、曹志、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唐家璇、肖扬、韩杼滨、贾春旺、钱学森、董寅初、叶选平、杨汝岱、钱伟长、任建新、宋健、钱正英、孙孚凌、朱光亚、万国权、胡启立、陈锦华、赵南起、毛致用、经叔平、王文元、王忠禹、李贵鲜、张思卿、丁光训、罗豪才、张克辉、郝建秀、徐匡迪、张怀西、李蒙、邓力群、张廷发、韩光,中央军委委员陈炳德、李继耐、廖锡龙、常万全、靖志远、吴胜利、许其亮,以及傅全有、于永波、王克、王瑞林、乔清晨等,也在北京等地向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默哀。

    新华社快讯:胡锦涛、江泽民、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李长春、习近平、李克强、贺国强、周永康等同全国各族人民一起向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默哀。

    新华社快讯: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李长春、习近平、贺国强、周永康等领导同志在中南海怀仁堂前肃立默哀3分钟。 

    新华社快讯: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有关负责同志同时哀悼。

   新华社快讯:14时28分起,全国人民为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者默哀3分钟。各地汽车、火车、舰船笛声长鸣,防空警报在各城市上空鸣响。

    5月19日14时28分,群众在北京天安门广场默哀,哀悼四川汶川大地震的遇难者。 新华社记者 才扬摄

    5月19日14时28分,正在上课的华东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学院06级桥梁班师生为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者默哀。新华社记者 宋振平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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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21 May 2008 22:32:45 CST 0
<![CDATA[国务院公告: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 .html  
 当前位置: 首页>> 公文公报>>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文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5月18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国 务 院 公 告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设立吊唁簿。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届时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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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21 May 2008 22:16:52 CST 27408882
<![CDATA[我在博客有家了]]> .html  我已经在博客网落户了,欢迎你时常过来看看,大家多多交流哦。我会在这里记录我的工作也会记录我的心情与你分享。也希望你记住我的地址,你可以把她添加到你的收藏夹(Ctrl+D),也可以把她复制下来告诉你的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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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25 Apr 2008 22:50:58 CST 0